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十一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節 財產保險合同
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則
第五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六章 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詳見附件 :